明达职业技术学院对外宣传工作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8-09-27 11:12

  为了实现尽早把我院建设成为苏北一流,全省知名的高职高专院校的奋斗目标,积极、客观、准确地宣传学院改革和发展的新成就,塑造学院良好的社会形象,扩大学院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根据党和政府的宣传政策和宣传纪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规范的对外宣传工作及其作品是:

  1、学院各单位采编和制作的、向校外流通或虽在学院流通但可能向外扩散的、非经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有关我院形象的宣传品(如图片、画册、贺年片、明信片等)。

  2、学院各单位接待或协助社会各级新闻单位、出版媒体采编和制作的有关我院形象的各类新闻作品。

  3、学院各单位或个人采编和制作的、向社会各级新闻单位或出版媒体投送的各类新闻作品。

  4、学院各单位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布展的有关我院形象的展览品或陈列品(如图片、图表、实物、介绍材料等)。

  第二条学院鼓励在本条例规范下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并将在每学年对在对外宣传报道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颁布)。

  第三条以学院各单位名义或受单位指命的个人采编和制作的本条例第一条所列各类对外宣传品,必须报送学院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条审核对外宣传品时,必须认真、仔细,要注意把握:

  l、舆论导向是否正确,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无抵触或违背,预期的社会效果如何。

  2、事实是否真实,表述是否准确,评论是否中肯,语言是否得体。属直视图形作品,色彩是否和谐,影像是否清晰,主题是否突出。

  3、对表扬或批评性的对外宣传品,应予慎重,在发稿前须听取和分析被表扬或被批评对象的意见,并经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

  4、严禁在对外宣传品中泄露国家机密以及我院的科技机密和其它秘密事项。

  第五条学院各单位应热情地接待社会各级新闻媒体的采访,积极地协助、配合其工作。

  1、学院各单位遇有新闻媒体的主动来访,应及时报告所属部门负责人,并及时通报院长办公室。

  2、学院各系(分院、部)、机关各部门以下的单位邀请、接待新闻媒体来院采访,事前应报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

  3、全院性或重大的对外宣传活动,经院领导同意后,由院长办公室(必要时会同院各有关方面)向有关新闻单位通报信息,并负责来访记者的接待工作。

  4、学院各单位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的过程中,如对方主动要求审核他们采制的对外宣传品,即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精神送审。如上述媒体没有主动要求审核,则应向他们明确提出阅审的要求;若遭拒绝,应立即报告所属部门和院长办公室。

  5、对送审的上述媒体采编、制作的对外宣传品,主审部门应及时地审核并明确提出"同意发表"或"不同意发表"的书面意见;对修改后可以发表的,应提出具体的商改意见,待修改后再审核。

  第六条关于学院内部个人采编和制作的对外宣传品。

  1、学院鼓励采写各类正面宣传我院形象的新闻作品。

  2、学院鼓励创作正面宣传我院形象的美术和摄影等艺术作品。

  3、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采编和制作本条例第一条第1款所列的对外宣传品。违反国家新闻出版法规或出于个人谋利目的为之的,学院将予以追究,严重的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查处。

  4、采编和制作有关我院形象的对外宣传品时,不得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污蔑、攻击他人或集体(单位)。违者,学院将予以追究,严重的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本条例所指对外宣传内容,包括在校园网站上对外发布宣传的内容,同样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本条例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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